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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医院关于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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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八不准”的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真正做到承诺必行,违诺必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住院病人无签定“医患廉洁协议书”的或签定“医患廉洁协议书”不完整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5分。
  2、临床科室“一日清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5分。
  3、临床科室“医患公休座谈会”未按时召开或无会议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5分。
  4、医务人员不使用文明用语,造成患者不满意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5分。
  5、无故不按顺序诊疗、手术、安排床位、检查化验,一经发现或被患者投诉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6、在医办室、护办室、病区及诊室等医疗区内吸烟、吃零食或早餐的(因抢救病人由科室安排的工作用餐除外),每发现一例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7、在医用冰箱内存放食物及其他非规定物品的,在工作区存放车辆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8、劳动纪律不强,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患者就诊治疗的,一经发现或患者投诉,对当事人处以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其实行待岗、下岗处理,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医院正常涉外活动的除外),一经发现或患者举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0、因服务态度不好或失职等原因引起患者不满或与患者争吵而被投诉到医院医患办、医务科、院领导等处或在月医德医风考核及调查问卷中满意度低于80%的,对责任人扣发当月奖金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人实行待岗、下岗直至除名处理,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1、在为病人诊查、治疗、查房过程中,随意接打手机停止工作,一经发现或被患者投诉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2、工作人员在医疗收费中不按标准,巧立名目,多收乱收或少收的数额,除责令其退还或收回差额部分外,均按其绝对值之和的1--3倍对科室进行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奖金处理,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3、对于费用监管不利或医院工作人员和患者串通恶意逃漏医疗费用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责任人补齐医疗费用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费用等额的罚款,并全院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对其实行待岗、下岗直至除名处理,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4、对于医院进修实习人员、临时工因违反医院有关规定,造成医院损失或被患者投诉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予以终止进修实习(进修实习费不退还)或辞退处理。同时对主管科室带教人员或科室负责人追究连带责任,罚款100--300元,同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5、工作人员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胸卡或着工作服外出的,每发现一例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给予科室通报批评并扣科室医德医风考核相应分值10分。
  16、医院工作人员接受病人、家属及其单位任何形式宴请者,除责令其支付宴请费外,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在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不改者,给予待岗、下岗处理。
  17、利用就诊、住院、检查、手术、治疗等机会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钱物并收受酬谢的,经查实除退还钱物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是党员的同时按党纪给予党内处分),责令停止3--6个月执业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18、在医药购销或器械、试剂、材料、基建等商业活动中接受商业贿赂回扣,经查实除上缴相应费用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倍罚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出具假诊断证明、假鉴定从中谋取好处费者,以索贿论。相关责任者除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商品、医疗卫生材料等收取现金,或私自截留医院收入,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除没收全部所得收入及剩余物品外,向科室或个人处以3--5倍罚款,同时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21、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检查、治疗等,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责任人追回全部搭车费用外,同时处以所搭车费用额的三至五倍罚款,取消其处方权。
  22、病人出院剩余药品不主动向病人退还,一经查实,除补交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处以3--5倍的罚款。
  23、医务人员未经许可,占用工作时间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等医疗有偿服务和未经医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外出“兼职”;擅自向其他医疗单位转介能在本院治疗的病人或本院能完成的检查治疗项目及处方;擅自利用医院设备、药品,搞其他业余服务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倍罚款外,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解除现任行政或技术职务一至二年。
  24、在职医务人员从事个体开业行医的,解聘其现任技术职务一至二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除名。
25、由于医务人员在病人面前表现出相互排挤、拆台或冷嘲热讽,给医院工作和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26、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27、本规定由医院纪检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修订,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28、其他医德医风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