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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医院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药品、仪器设备回扣和医疗服务工作中开单提成等问题,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的“八不准”和省卫生厅的“六条高压线”,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全院医、护、技以及管理岗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禁止医务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在医疗活动中非法收受药品商、推销商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红包、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礼品等不正当利益。
三、医务人员禁止私自介绍、购买或推销药品、器械、试剂、一次性医疗卫生耗材及植入人体内的一次性医疗器材,并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帮助上述产品营销人员联系业务。
五、医务人员不准推诿、拒收病人或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不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等;经医院安排的外出会诊、手术,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
六、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或业务活动中因特殊情况接受的“红包”,要在两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办法:1.择机如数退还患者或家属,并说明情况;2.交由所在科室护士长负责存至患者的医疗帐户中,并将存单交给患者;3.上交医院党群工作部,由院方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待岗、停止执业、行政记过、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药品采购管理人员和药房工作人员严禁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提成,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医院财务科,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视为收受回扣,将给予待岗、停止执业、行政记过、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科室领导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本科室发生的收受“红包”“回扣”问题视而不见,不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承担一定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科室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行为中监督不严,防范措施不到位或在接受检查、考评等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室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同时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发生不正之风得不到治理的,将对科室领导进行撤职处理。
十、药事科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有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疗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条文,药事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和党群工作部,由医院报工商、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停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后续合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