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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29号),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医疗机构可根据儿童的临床症状,开展有针对性的儿童微量元素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针对儿童开展非诊断治疗需要的微量元素检测。不宜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目,尤其是对6个月以下婴儿。
二、加强儿童微量元素检测实验室管理。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完善取血、标本保存等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室内质控,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测质量。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试剂、仪器和设备等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三、强化对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要充分发挥市级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作用,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当地检测质量和水平。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