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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沧州市人民医院 关于“患者代忠明事件”的情况说明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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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关于“沧州市人民医院大夫因疏忽给住院患者造成重大损失”事件,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医务部对相关科室及人员充分调查,现就此事件发生经过及说明如下:

1、患者代忠明于2016-11-18因心慌胸闷1小时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给予降压、改善循环等对症治疗,于2016-11-28病情好转出院。于2016-11-29因间断头晕5年,加重伴腹胀3小时再次住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给予降压,改善循环等对症治疗,入院时患者对病历及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并在入院记录首页有签字为证,治疗后病情好转于2016-12-05出院。患者约出院10天后再次来院,诉商业保险公司因病历资料不符合其报销要求,拒绝给予报销,患者为求报销,要求修改病历中关于首次症状出现于“5年”的病史时间,此病史时间为患者本人所陈述且在入院记录首页签字确认,在2016-11-18至2016-12-16期间患者并未对病历内容提出任何异议,但去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后因病历内容与保险公司报销要求有冲突,遂来院要求大夫修改已归档病历,按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第一章第七条中第三小条中“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电子病历不得修改”,因此病历不允许修改。若患者认为在陈述病情时存在口误,可自行书写材料附加于病历档案中作为佐证材料,以兹证明,已多次告知患者本人。

2、关于主管医师将患者民族“回族”写成“汉族”,其中一份病历将“离婚”写成“已婚”确实是主管医师在核实患者身份信息时不严谨,病历书写及质控工作中存在疏漏,已对科室主任及主管医生提出严厉批评,要求科室制定病历质量改进方案,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主管医师处罚。

在患者本人及“小编”来院问询时,由相关科室对其进行接待,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一一解答,且曾多次告知患者,关于民族和婚姻不符的问题可提供其身份证及婚姻情况证明材料,放于病历中作为对患者民族与婚姻状态的佐证材料,以兹证明。

3、关于文章中提到的“李主任承诺给处理帮着修改病历,或者医院给拿出部分钱来作为补偿”,经与心内二科李主任核实并没有类似说法。

4、关于“2016-12-28下午小编到心内二科来询问相关事宜”一事,李主任和张医生已明确告诉小编要本着对患者隐私负责的态度,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由专门针对媒体的新闻发言人来对此事件进行回答。

对于此次事件,沧州市人民医院始终本着不推诿、不敷衍、不逃避,在不违反相关规定下积极予以解决的态度,每次患者本人及“小编”来院询问此事,都有人员接待,并对相关问题给予以上明确答复。

2017年1月15日